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4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任萌,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6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72693.5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年息按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47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