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公路管理局、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676号
原告:**,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世纪大道中段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好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峙,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任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豪,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公路管理局、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薛永松
审判员 董小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