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民初2640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9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任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琴,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计2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皇真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乔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