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幸福树电器桃江国美店、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益法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健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幸福树电器桃江国美店,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21号。
负责人周远征,该店经理。
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明,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幸福树电器桃江国美店、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幸福树电器桃江国美店、湖南省桃江县正大家电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艳红
人民陪审员  皮 娟
代理审判员  昌 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