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城资产托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5428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9K。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森飚,系北京市中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城资产托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T。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城资产托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以拟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江门市江城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江城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珊
人民陪审员  区少卉
人民陪审员  陈彩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怡杏
书 记 员  王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