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民辖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审被告: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9号2幢门口自编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456175829K。
法定代表人:谭伟鹏。
原审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21577N。
法定代表人:陈英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林茂,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粤1204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