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5452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方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凤之梦休闲商务广场2楼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方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树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阚景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