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6942号
原告: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8号520、52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3幢26层。
法定代表人:谭炳有。
原告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679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