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844号
原告:**,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清,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8号520、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856121U。
法定代表人:吴亭。
被告:蒲海涛,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化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蒲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