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俊兴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2018号
原告中山市俊兴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俊兴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俊兴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俊兴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1元,由中山市俊兴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文国盛
书记员  何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