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楚雄市鹿城镇炜烨灯具安装服务部、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1052号
原告楚雄市鹿城镇炜烨灯具安装服务部诉被告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楚雄市鹿城镇炜烨灯具安装服务部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鹿城镇炜烨灯具安装服务部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鹿城镇炜烨灯具安装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原告楚雄市鹿城镇炜烨灯具安装服务部已预交),由原告楚雄市鹿城镇炜烨灯具安装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黄好娇
书记员  叶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