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云南中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8189号 原告: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22号E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纪俊园二期4幢1-2层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中山市富兴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 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