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辖终987号
上诉人新疆星万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796-1号民事裁定,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货证明》落款处盖有新疆星万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该《借货证明》明确约定:“双方因借货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解决。”该约定明确,也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属有效,本案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系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新疆星万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峰
书记员 黄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