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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2281号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
法定代表人:张鹏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瑶,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村南北方丝绸厂9号平房104。
法定代表人:黄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华,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瑶、王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8752.8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共计47037.49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8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提供的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通过微信沟通群及正式回函的形式与原告沟通,原告至今未拿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生产者自己举证自己的产品是符合相关标准的;三、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迟延违约金数额畸高,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合同违约金上限,该条款因显示公平而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一、甲乙双方集中双方优势资源,共同就幼视通校园闸机的项目展开合作。二、甲方每月月初提交需求计划给乙方作为排产依据,平均每月不低于1OO套,品牌为:幼视通。三、乙方同意以18000元/套(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配件)向甲方供货;质保期外的配件更换或维修费用乙方不能以高于市场价格提供给甲方。四、账期18个月。自乙方货物签收之日起,甲方每90天向乙方支付已签收设备全部货款的1/6,分批签收的分批计算。甲方自收到乙方货物签收之日算起,每90天按照比例支付乙方货款。五、如甲方迟延付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供货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乙方有权宣布甲方全部待支付款项提前到期,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书面通知载明价款一次性清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下单,原告亦交付了相应产品。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08752.84元。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寄送的载明案涉待支付款项提前到期的律师函,被告于2021年6月3日予以签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按约完成交付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8752.84元及以货款408752.84元为基准,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800元,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并非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且被告并未提交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本院对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均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8752.84元,并支付以货款408752.84元为基准,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3722元,保全费2803元,由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18元。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