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财保87号
申请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
法定代表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环岛西21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等同于1224100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等同于12241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