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1792号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 法定代表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4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守望领域数据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楚米镇桐梓重庆工业园厂房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视公司)与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望领域公司)、贵州守望领域数据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守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守望领域公司、贵州守望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守望领域公司支付货款80115元;2.守望领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801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守望领域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500元;4.贵州守望公司就守望领域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守望领域公司和贵州守望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守望领域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签署天津市西青区智慧平安社区项目《产品及服务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60230元。合同约定守望领域公司向原告采购产品并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已发货,守望领域公司也已签收,但截至本诉状提交之日,守望领域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共计80115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守望领域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守望公司为守望领域公司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贵州守望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守望领域公司作为买卖合同一方,应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贵州守望公司作为守望领域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 守望领域公司、贵州守望公司共同答辩称,第一,认可欠付货款80115元未支付,因守望领域公司资金困难,希望原告给予一定宽限期;第二,认可自2021年10月7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认可按照LPR的1.5倍标准计算;第三,同意支付保险费1500元;第四,不认可贵州守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5日,守望领域公司(甲方)和宇视公司(乙方)签订产品及服务购销合同,主要约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天津市西青区智慧平安社区项目产品订购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产品总价160230元,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采购费用。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2021年7月9日,守望领域公司签订货物明细签收单,确认收到案涉产品。 2022年4月12日,宇视公司向守望领域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催要货款,其中包含案涉合同欠付款项80115元。守望领域公司回复:已确认金额没有问题,现在暂无法付款。 经查,守望领域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其100%股东为贵州守望公司。 本院认为,因该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本案中,宇视公司和守望领域公司签订的产品及服务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关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均认可已经履行完毕,且无质量问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守望领域公司认可欠付宇视公司货款80115元并同意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及保全保险费,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对宇视公司主张守望领域公司支付货款801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01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保全保险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关于贵州守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贵州守望公司未提举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守望领域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宇视公司主张贵州守望公司对守望领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1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01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500元; 三、被告贵州守望领域数据智能有限公司对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守望领域数据智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元,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守望领域数据智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860元,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守望领域数据智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