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 号 10幢南座 1-11 层、2 幢A区1-3楼、2 幢 B区2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0274795B。 法定代表人:**国。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高新社区金润产业园 72 栋 1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981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 15 号 301(部位:3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2754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应付案款80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缴案件受理费10900 元及11800元、执行费1290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无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另外,本院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冻结**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广州东湖支行账户的存款,反馈该账户为三方监管账户故无法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 的丰田牌车、××× 的丰田牌车、××× 的丰田牌车、××× 的天籁牌车、××× 的金杯牌车、××× 的思威牌车、××× 的轩逸牌车、××× 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 的别克牌车、××× 的别克牌车、××× 的奥迪牌车、××× 的金杯牌车、××× 的吉姆***牌车、××× 的埃尔法牌车、××× 的别克牌车、××× 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 的别克牌车、××× 的丰田牌车、××× 的丰田牌车、××× 的丰田牌车、××× 的奥迪牌车、××× 的***牌车、××× 的***牌车、××× 的宝马牌车、××× 的别克牌车,本院经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反馈××× 的金杯牌车车主不符无法查封外,其余车辆均于2022年6月14日予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且未实际扣押。 经查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 的福克斯牌车、××× 的梅赛德斯-奔驰车、×××的**牌车、××× 的***加长版车、××× 的五菱牌车、××× 的凯宴涡轮增压SA221 车、××× 的昂科雷车、××× 的兰博基尼车、××× 的***牌车、××× 的梅赛德斯-奔驰车、××× 的大通牌车、××× 的**牌车、××× 的宝马牌车,本院在关联案件(2021)浙0108执1797号中已于2021 年8 月6 日予以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2年5月16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分别委托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2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应付案款80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缴案件受理费10900 元及11800元、执行费12909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13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