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1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 号 10幢南座 1-11 层、2 幢A 区 1-3楼、2 幢 B区2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0274795B。 法定代表人:**国。 被执行人: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花山***园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Y8U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8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货款660600元,自 2021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但应以款项 66060元为限),保全保险费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9301元、执行费96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暂未扣划;依法扣划诉讼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实际扣划0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2年7月1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2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货款660600元,自 2021 年 10 月 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但应以款项 66060元为限),保全保险费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9301元、执行费9675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18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