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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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3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0274795B。
法定代表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案外人):***,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二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141567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现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计66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17元,由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