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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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辖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俊彬,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0274795B。
法定代表人:**国。
原审被告:杭州恒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2幢2**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MU5CXP。
法定代表人:蔡宏彬。
原审被告:杭州勋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1号颐高数码广场2091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7878686L。
法定代表人:蔡俊彬。
原审被告:蔡少彬,男,1993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审被告:蔡宏彬,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诉人蔡俊彬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恒点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勋誉科技有限公司、蔡少彬、蔡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94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蔡俊彬上诉称,蔡俊彬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当由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原审法院裁定系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2018年代理商合作协议(主协议)》中约定:如双方不能在任何一方发出有关争议或索赔的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上述约定均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据此,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蔡俊彬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