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027号之一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