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224民2556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庆安县国税新村3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23233019741109121X。
被告: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谷磊。
被告:谷长臣,男,汉族,住址庆安县工商家属楼9单元5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谷长臣提供劳动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