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5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东城区。
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正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方,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3225号。
法定代表人:谷磊,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群,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05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上诉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江
书记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