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5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东城区。
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正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方,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3225号。
法定代表人:谷磊,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群,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05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上诉人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江
书记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