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22民初132号
原告:仲清超,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能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EQF26N。
法定代表人:谷磊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仲清超与被告北京博能泰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仲清超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理由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仲清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仲清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