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2296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广电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薛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韩宏兰,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丁岚,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韩宏兰、丁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书面通知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婵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汤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