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

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4716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751917XN。

法定代表人:程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50152838X。

法定代表人:丁春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旺,该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立案。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均由原告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 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