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4716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751917XN。
法定代表人:程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50152838X。
法定代表人:丁春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倩,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旺,该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立案。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均由原告滁州市雪山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 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