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

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22-1号(青年城大卖场521-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W3QJ9P。
法定代表人:蒋今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109220X2。
法定代表人:丁春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50152838X。
法定代表人:丁春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春深,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韩宏兰,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韩红卫,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丁岚,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被告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丁春深、韩宏兰、韩红卫、丁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1、被告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5月21日利息为752215.69元,本息暂合计为35752215.69元);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对被告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地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对被告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所有的数控车床、通用机体钻铰挺柱机床、通用三体铣床(共计85套)机器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2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丁春深、被告韩宏兰、被告韩红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对被告丁岚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933号福联世纪花园21幢2单元401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20561元,由被告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丁春深、韩宏兰、韩红卫、丁岚负担。
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材料表明:2020年11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20)皖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包含的资产权益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并在2020年12月8日上的《安徽商报》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9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20)皖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包含的资产权益转让给全椒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在2021年9月24日上的《安徽商报》发布了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2020年8月,本院以(2020)皖11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因被执行人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丁春深、韩宏兰、韩红卫、丁岚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希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