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滁州***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丁春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2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