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9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5812G。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全柴天成动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109220X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织机构代码0501528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124民初3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委托淘宝网对被执行人***、丁岚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县××镇××楼××号、××号[皖(2018)繁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中辰一品XX号楼X-XX号、X-XX号[皖(2018)繁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现状拍卖,买受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114.08万元拍得安徽省××县××镇××楼××号、××号房屋,以136.97万元拍得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中辰一品XX号楼X-XX号、X-XX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丁岚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县××镇××楼××号、××号[皖(2018)繁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成交价114.08万元]、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中辰一品XX号楼X-XX号、X-XX号[皖(2018)繁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成交价136.97万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归买受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丁岚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县××镇××楼××号、××号[皖(2018)繁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中辰一品XX号楼X-XX号、X-XX号[皖(2018)繁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查封。
三、买受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解除上述房地产的抵押,并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六、注销土地上使用权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马孟祥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