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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滁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950号之二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
法定代表人:陈忠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4112405015283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生,满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韩宏兰,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韩宏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肖淑红独任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591民初39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本案所有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本案所有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机械有限公司、***、韩宏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元,保全费621元,合计1272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