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志盈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甘肃众志盈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23民初955号
原告:甘肃众志盈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桂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众志盈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谷发电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肃众志盈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众志盈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众志盈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2元,减半收取计4781元,由原告甘肃众志盈科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俊子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琴
书 记 员 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