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润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润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执29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润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欣雨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韩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