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02-2号
原告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欧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亚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宜古路临江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亚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宜昌亚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欧朝阳所有的坐落于西陵一路房屋一套及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与其自愿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原告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欧朝阳所有的坐落于西陵一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黎琼
审判员冯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