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740号
原告***,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民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井春。
被告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29号(东辰壹号峰景3号楼012003)。
法定代表人欧朝阳。
被告欧朝阳,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民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欧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朝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34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