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霞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4民初71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偿还货款8万元及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此款于2020年4月底前偿还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0年8月底前偿还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于2020年12月底前再偿还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货款,***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执行立案时向本院申请执行6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61700元及相应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正东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