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4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24民初4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砖头款3.82万元,此款限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18200元;如有一期未能按约还款,***可以上述3.82万元(扣除已偿还的部分)及利息(以实际差欠的砖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东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执行立案时向本院申请执行205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于2022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无银行存款。
3、于2022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
4、于2022年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5、2022年2月15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洪贤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周来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