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天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4090号
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剑,该公司员工。
原告:淄博天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北首建行东临。
法定代表人:郭治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本义,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寿,该公司员工。
被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5层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赛能杰工业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北京行星减速机厂院内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天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能杰工业炉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天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天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