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8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
被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5层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华,北京沐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100元,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唐盈盈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