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能杰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1844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北京科技大学会议中心一层。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执行***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237.69元(已发还),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