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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科重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3民初2609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科重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亮,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5层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鑫科重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四川鑫科重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鑫科重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鑫科重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7元,减半收取计10,253.5元,由四川鑫科重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