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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293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东昌西路现代大厦B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5层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