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民初293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东昌西路现代大厦B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5层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