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703财保1号 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沙河营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惠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6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环路支行)、银行账号103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行)予以冻结,总金额限于952312.48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1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环路支行)、银行账号103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行)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总金额限于952312.48元以内; 二、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