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财保47号 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露露,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长街E区二层201-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滨江花园1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44914005.15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4914005.1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2023年8月14日,***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仲裁机构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44914005.15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