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津0112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津南国土罚字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天津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邓岑子村、****非法占用的638.94平方米土地;2、没收天津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邓岑子村、****非法占用的61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拆除天津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邓岑子村、****非法占用的19.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场地平整,达到耕地种植条件。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8﹞津南国土罚字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8﹞津南国土罚字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审判员肖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