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8186号
原告: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6114496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西安力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7101828737),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蓝天八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4313327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力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