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15371张家港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苏州百灵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字15371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顾亚红。
被告:苏州百灵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原告张家港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百灵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家港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约定的定金共计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资质收购委托协议书一份,原告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资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百灵鸟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港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封兴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