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011号之二
原告:***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金都邻里坊****。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5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月29日,***的尾号为0450建行卡上已被冻满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尾号为0450的建行卡已被冻满10万元,二被告其他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除***的尾号为0450的建行卡外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