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283号
申请人:***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金都邻里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港峰园林工程服务部,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佳***春天**楼商铺117div>
投资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iv>
申请人***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港峰园林工程服务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港峰园林工程服务部、**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一真景观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港峰园林工程服务部、**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