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94号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身份号码41012219********。 被申请人:郑州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324466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黄河河务局中牟黄河河务局,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万滩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16211493H。 负责人:***。 **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河务局中牟黄河河务局名下银行存款697551元(1.户名:郑州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账号:1702********;2.户名:郑州黄河河务局中牟河务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账号:4100********)。**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河务局中牟黄河河务局名下银行存款697551元(1.户名:郑州宏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账号:1702********;2.户名:郑州黄河河务局中牟河务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账号:41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