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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设有限公司、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4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94CLX76,住所地:浙江省****旸镇峡屿南路5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QR7XT,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小区10A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0元、质保金344176.3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49元、执行费13841.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孔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469152.56元,本院已冻结并由另案扣划,上述款项因申请人温州**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故暂不予以处置。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截至2023年1月4日,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1144176.38元及利息,欠缴受理费7549元、执行费13841.76元。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司法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对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4执11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胡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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